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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18 條
同一梯次之同一職類、級別及項目之技能檢定,不得重複報名或應檢。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目前技能檢定資訊系統已有勾稽功能,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重複報名以退件處理
,爰刪除第二項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