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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英
第 18 條
雇主應於勞工到職、離職、復職或死亡之日起七日內,列表通知勞保局, 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為利辦理提繳作業,明定雇主應於勞工到職、離職、復職或死亡一週內,通知勞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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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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