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審查會之審查委員應包括專家學者、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代表。
審查民間團體用人計畫之原則如下:
(一)內容具公共利益及社會價值。
(二)有創新之服務內容。
(三)具備協助弱勢者,如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定對象之失業者及
其他經本部指定對象之議題。
(四)預期效益具體量化。
(五)包含在職訓練、個別輔導及企業參訪,有助於進用人員再就業。
(六)上工項目能提升進用人員專業技能。
(七)整合其他政府部門之經費。
(八)整合其他民間資源或團體。
(九)企業認養或企業合作(如資金、設備、技術合作或支援、諮詢等
)。
(十)三年期申請案,所述各年度階段性營運模式及進度具體可行。
各類型計畫之補充參考原則,由勞發署另定之。
審查政府部門用人計畫之原則如下:
(一)計畫是否與當前政府重大施政目標相結合。
(二)執行促進在地就業政策之具體績效。
(三)就業促進效益。
(四)社會價值。
(五)其他配合之行政及民間資源。
(六)擇優核定至預算額度上限為止。
(七)曾有未落實管理機制,違反規定之情事者,得予減列員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