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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18 條
除水上起重機外,移動式起重機之前方安定度值,應為一‧一五以上,並
應依下式計算:

     Wp+Wa+Wo
SF =─────
       Wp+Wa

式中之 SF、Wp、Wa 及 Wo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SF:前方安定度。
Wp:伸臂重量中之前端等價質量 (公噸) 。
Wa:額定荷重與吊具之質量和 (公噸) 。
Wo:安定餘裕荷重 (公噸) 。
前項之前方安定度,應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影響前方安定度之重量,應取最不利安定之狀態。
二、處於水平且堅固之地面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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