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為實際暸解本要點之執行及經費使用情形,本局得隨時派員查訪稽 核,接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局辦理查核,不得拒絕,如發現未依本 要點執行或虛報、浮報等情事,經本局糾正仍未改善者,本局將中 止補助並視情節追回已補助之經費,且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專案 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