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政府部門計畫之考核: (一)各部會、各縣(市)政府每月至少實地考核轄區內各上工配置地 點一次。 (二)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計畫執行期間每三個月實地考核各上工配 置地點一次。 (三)本部辦理不定期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