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查核: (一)各承貸金融機構應妥為保存本貸款相關資料,以備本會派員實地 前往查核。 (二)辦理承貸金融機構及申貸者訪查作業,由本會會同相關機構辦理 。訪查計畫另訂之。 (三)承貸金融機構應配合訪查作業,並備齊相關資料供訪查單位查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