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計畫審查小組決
議並送本局核定者,本局不予補助,並於 3 年內不再補助辦理各
類職業訓練:
(一)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者。
(二)有轉包或另行委託辦理之情事者。
(三)辦理之訓練計畫向本局以外之單位申請補助,或以其他單位已核
定補助之訓練計畫向本局申請補助者。
(四)未依據本局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教育訓練,經委員實
地訪視及本局派員查訪查證屬實達 3 次以上(含)者。
(五)未於核銷期限內辦理經費核銷者。
(六)妨礙、拒絕接受本局不定期訓練查訪或訓練績效評估,經本局函
告限期辦理仍不配合者。
(七)申請單位有前項各款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