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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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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計畫審查小組決
      議並送本局核定者,本局不予補助,並於 3  年內不再補助辦理各
      類職業訓練:
  (一)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者。
  (二)有轉包或另行委託辦理之情事者。
  (三)辦理之訓練計畫向本局以外之單位申請補助,或以其他單位已核
        定補助之訓練計畫向本局申請補助者。
  (四)未依據本局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教育訓練,經委員實
        地訪視及本局派員查訪查證屬實達 3  次以上(含)者。
  (五)未於核銷期限內辦理經費核銷者。
  (六)妨礙、拒絕接受本局不定期訓練查訪或訓練績效評估,經本局函
        告限期辦理仍不配合者。
  (七)申請單位有前項各款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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