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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款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廢止)
18
十八、貸款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貸金融機構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
      利息補貼,並向貸款人追回溢領之補貼息:
  (一)創立之事業有停業、歇業情形。
  (二)所創或所營事業變更負責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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