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得補助下列項目 : 一、與職業訓練有關之設備費。 二、教師鐘點費。 三、材料費。 四、學員錄訓評估費。 五、學員個案輔導費。 六、學員就業輔導費。 七、學員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八、行政費。 九、其他與職業訓練有關之費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轄區需求狀況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 構服務績效,每年公告補助範圍及額度。
一、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修正第一項第 七款補助項目,除學員勞工保險費外,增列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又本條修正施 行前,實務上有關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之補助,係以第一項第九款「其他與職業 訓練有關之費用」作為依據,併予說明。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