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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聯合型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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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申請單位請領補助費用,應於當年度計畫結訓日起十四日內(至遲
      不得逾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將下列資料函送本局,經本局審查
      後,予以核銷撥款:
  (一)本局核定公文影本。
  (二)請款領據或收據。
  (三)經費支出分攤表,如附表六。
  (四)經費支出憑證封面,如附表七。
  (五)聯訓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表八。
  (六)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如附表九。支出憑證應依鐘點費、場地
        費、交通費、教材文具費暨材料費、工作人員費及行政管理費等
        科目依序編號。
  (七)結訓資料:
        1.訓練紀錄表及學員簽到簿正本,如附表十。
        2.訓練教材(講義、課本之封面及目錄)影本。
        3.學員名冊,如附表十一(需附電子文件檔)。
        4.成果報告一份,如附表十二(需附電子文件檔)。
        5.聯合訓練課程活動照片共二張。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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