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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 (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18
十八、訓練計畫經分署核定後,得於不增加補助經費之原則下,經分署同
      意後辦理計畫變更。但課程時間、課程名稱、經費編列科目或明細
      等事項變更,各以二次為限,且行政管理費不得增編。
      申請補助單位辦理課程名稱變更,應於上、下學期開學前提出;辦
      理預定開課時間變更,應於實施課程前提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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