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雇主依前二點規定申請僱用獎助,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方式給付工資者,依下列標準核發:
僱用新住民,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二)勞雇雙方約定按前款以外方式給付工資者,依下列標準核發:僱
用新住民,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六十元,每月最高
發給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同一雇主僱用同一新住民,合併領取本僱用獎助及政府機關其他之
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最長十二個月。
同一新住民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以上雇主,並符合第一項第二款規
定者,各雇主均得依規定申請獎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按雇主申
請送達受理之時間,依序核發。但獎助金額每月合計不得超過第一
項第二款規定之最高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