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18 條
內面承受壓力之管之最小厚度,準用第十四條規定。
外面承受壓力之管之最小厚度,準用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U 字型管之中心線,應有不致使該 U 字型管發生過剩應力集中之彎曲半
徑。
於管之端部切削螺紋時,該管為內面承受壓力者,該螺紋部之管厚應取依
第一項規定之管最小厚度加螺紋高度之值,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端部切削螺紋之管,該管為外面承受壓力者,該螺紋部之管厚應取依
第二項規定之管最小厚度加螺紋高度之值,不受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一、第一項規定受內壓之管,其最小厚度之計算方法準用第十四條相同計算式。
二、第二項規定受外壓之管,其最小厚度之計算方法,以等同於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計
    算步驟及方法求算之。
三、第三項係對於 U 字型管中心線之彎曲半徑最小值之規定,以控制彎曲加工時外
    側部之減厚比率或過剩應力集中(excessive stress concentration)現象。
四、第四項係對於螺紋管之螺紋部強度予以規定。螺紋部之強度一般以螺紋谷底直徑
    為基礎來計算,故在切削螺紋前之管厚,應為計算所得必要厚度,加上螺紋高度
    之厚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