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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充電計畫 (民國 99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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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一般申請單位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分別提高補助比率:
  (一)實地訪視評核達一定標準者,得按原補助比率提高百分之十。
  (二)中高齡受訓人數(指已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者)占該單位總
        受訓人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十七者,得按原核定補助比率提高百分
        之五。
  (三)經本局認定為重點協助對象者(獲本會最近一屆友善職場認證之
        優良事業單位及近二年本局人力創新獎獲得團體獎之單位),得
        按原核定補助比率提高百分之十。
      前項第一款所稱一定標準,應符合訓練品質計分卡(TTQS)查核(
      滿分十分)及成果(滿分二十分)之檢核指標項目,兩項合計分數
      達二十分(含)以上者。
      一般申請單位同時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者,最高得補助比率以
      百分之七十為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