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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加值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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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當次課程或訓練計畫之
      訓練補助費不予補助:
  (一)訓練課程實際到訓人數未符規定者。
  (二)未依時限登錄或回報之課程,當次課程之訓練補助費不予補助。
  (三)未經職訓中心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內容,或未依核定之
        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本局或職訓中心派員查訪查證
        屬實者,當次課程之訓練補助費不予補助。
  (四)違反第六點第二項規定者,訓練計畫之訓練補助費不予補助。
  (五)違反第十點規定者,訓練計畫之訓練補助費不予補助。
  (六)未依據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且未依規定辦理變
        更,訓練計畫之訓練補助費不予補助。
  (七)未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者,訓練計畫之訓練補助費不予補
        助。
  (八)浮報員工參訓時數者,訓練計畫之訓練補助費不予補助。
  (九)未依規定期限辦理補助費請領者,訓練計畫之訓練補助費不予補
        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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