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受評單位經評鑑為優等或甲等,而於評鑑結果有效期限內,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評鑑結果,或請評鑑機構對其重 新評鑑: (一)經查核發現以詐欺、隱瞞、故意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法之行為 而獲得評鑑結果。 (二)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八條或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撤 銷或廢止認可(許可)、定期停止訓練業務、停訓整頓。 (三)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八條或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裁 處罰鍰合計達二次。但提出具體改善計畫書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