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培訓計畫執行期間參訓學員中途離(退)訓,其訓練費用支給標準 ,依下列方式核算: (一)實際參訓時數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含)以上者,依職訓中心 核定補助之個人訓練費用全額支給。 (二)實際參訓時數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含)以上、不滿二分之一 者,支給職訓中心核定補助之個人訓練費用之半數。 (三)實際參訓時數未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者,依實際參訓時數佔總 訓練時數之比率支給個人訓練費用。 申請單位有特殊情況,依前項經費補助比率確實無法執行者,得專 案報送本局核定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