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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營造業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 (民國 99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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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培訓計畫執行期間參訓學員中途離(退)訓,其訓練費用支給標準
      ,依下列方式核算:
  (一)實際參訓時數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含)以上者,依職訓中心
        核定補助之個人訓練費用全額支給。
  (二)實際參訓時數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含)以上、不滿二分之一
        者,支給職訓中心核定補助之個人訓練費用之半數。
  (三)實際參訓時數未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者,依實際參訓時數佔總
        訓練時數之比率支給個人訓練費用。
      申請單位有特殊情況,依前項經費補助比率確實無法執行者,得專
      案報送本局核定後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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