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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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理由同第二條。
-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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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條文第一項規定由現行條文第八條第二項移列修正,並酌修文字。
二、增訂第二項至第五項,明定通過貸款審查後,貸款人及承貸金融機構之辦理程序
,並為維護貸款人權益,加速貸款撥款作業,明定承貸金融機構完成撥款作業期
限。
- 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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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貸款申請人於收到同意核給貸款之審查結果通知書後,向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
款,為使承貸金融機構審查及撥貸作業之起算時點更為一致及明確,爰修正第四
項規定。
二、餘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