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辦理訓練計畫核銷前接受本署
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或辦訓能力檢核表之檢核:
(一)事業單位申請補助辦理訓練計畫之當年度及前二年度未曾接受本
署 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或辦訓能力檢核表檢核。
(二)事業單位提出申請案時,未檢附效期內 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結
果為通過以上或辦訓能力檢核表檢核結果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結果或辦訓能力檢核表檢核結果於申請日
前效期已屆滿。
(四)最近一次接受本署 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結果未通過或辦訓能力
檢核表檢核結果不合格。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一)申請聯合型訓練計畫,且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人數為二百人以
上,經分署審查具辦訓能力。
(二)申請產業推升型訓練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