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分析報告應經實驗室主管簽章,當可識別為同一份報告時,於封面
簽章即可。
前項分析報告應具認證標誌並載明符合本辦法之宣告,其內容應涵
蓋附件三及下列項目(不局限附件三格式):
(一)標題。
(二)實驗室名稱、地址、認可類別及認可有效期限等。
(三)報告編號或其他識別序號,頁碼及總頁數。
(四)樣本送交單位及地址。
(五)測試樣本之識別敘述、測試或分析結果及使用之測試或分析方法
。
(六)測試樣本之接收狀況及接收和分析日期。
(七)實驗室主管之簽章認可及日期。
(八)應聲明除獲得實驗室書面同意者外,不得摘錄複製。但全部複製
者,不在此限。
(九)檢測值如低於檢量下限值時,應以小於檢量下限值表示,並註明
檢量線最低濃度。
(十)應有校正後之採樣體積,即換算成 25℃ ,一大氣壓後之體積。
(十一)應有採樣日期、現場氣溫及氣壓,及採樣開始及結束時間。
(十二)接收樣本時之不符規定事項,應於分析報告上註明。
(十三)檢測報告如屬 GC、HPLC 或IC 之分析 ,應提供圖譜影印資料
;檢測分析圖譜中有未定量且濃度值得注意之物質者,應於檢
測報告中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