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參選者依本計畫所提供之資料,有標示不實、仿冒、侵犯他人商標 、專利或智慧財產權等情事時,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放棄得獎權 利,並將其獎座、獎狀及獎勵金繳回本部。未繳回者,由本部追繳 之。 本部因前項情事被訴或須負賠償責任者,參選者應賠償本部全部訴 訟費、律師費及其他所受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