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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人力創新獎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105 年 01 月 22 日廢止)
18
十八、參選者依本計畫所提供之資料,有標示不實、仿冒、侵犯他人商標
      、專利或智慧財產權等情事時,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放棄得獎權
      利,並將其獎座、獎狀及獎勵金繳回本部。未繳回者,由本部追繳
      之。
      本部因前項情事被訴或須負賠償責任者,參選者應賠償本部全部訴
      訟費、律師費及其他所受之損害。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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