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分署應不定期及不預告方式訪視訓練單位實際施訓情形,每一訓練
班別至少訪視一次,並作成訪視紀錄。
訓練單位應於訓練場所備妥當日及前一次教學(訓練)日誌、學員
簽到(退)表、當日缺課之請假單、退訓/提前就業申請表、勞工
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加退保明細表、學員書籍(講義)材料領
用表、生活津貼補助印領清冊、學員服務手冊或權利義務公告文件
等相關資料影本,供分署不定期查訪之查閱。
分署經訪視訓練單位有行政、教務、輔導及會計等問題或缺失時,
應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改善或依補助契約處理;分署並應加強訪視及
將其結果列入紀錄,以作為下次評選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