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裁判長之職責如下:
(一)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模擬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等
試題之命製。
(二)參與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選手訓練計畫之擬訂及指導。
(三)負責安排裁判評定技能競賽參賽選手之成績。
(四)協助競賽場及選手培訓單位對設備、器材之借用。
(五)協助情商贊助單位,提供參加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選手之訓
練材料、裝備及生活費等。
(六)出席本會召開之各種會議。
(七)審查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各職類選手成績,並作成優、缺點
建議表,供本會參考。
(八)得兼任我國參加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國際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