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職訓中心得不定期以不預告方式,派員訪視參訓學員之企業訓練情 形。 前項訪查結果,有缺失者應以口頭或書面限期改善,並得隨時進行 複查,屆期仍未改善者,職訓中心得終止合作訓練計畫,且事業單 位不得再申請本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