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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訓用計畫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18
十八、職訓中心得不定期以不預告方式,派員訪視參訓學員之企業訓練情
      形。
      前項訪查結果,有缺失者應以口頭或書面限期改善,並得隨時進行
      複查,屆期仍未改善者,職訓中心得終止合作訓練計畫,且事業單
      位不得再申請本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