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訓練單位辦理在職訓練計畫,每班次訓練時數應達十六小時以上, 最高以一百四十四小時為原則,每日上課總時數不得逾八小時,且 開課期間不得逾四個月。但如有特殊情況時,得以專案方式報審查 會議核定。 訓練期間之室外教學行程時數,不得逾該班訓練總時數五分之一。 學分班之訓練時數,依教育部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