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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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第八條規定訂定之,另考量申請人如有急迫之情況或特殊之情形時,得以法
院命繳納裁判費之裁定影本,作為代替審查之依據。
三、又為避免審查程序徒增申請人之負擔,並提升審查效率,如申請人同一案件前已
依本辦法申請律師代理酬金之扶助,得免重複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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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法制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 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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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並配合酌修文字。
二、同第二條說明,並參照勞動事件法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三、同第三條說明,並為有利工會資力審查,明定應附文件,爰新增第二項、第四項
及第五項規定,並遞移原第二項為第三項。
- 民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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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第二條及第九條說明,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第十五條修正,酌作文字及援引項次、款次之修正。
-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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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二項第七款修正理由,同第九條說明。
二、第三項至第五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