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熟悉勞資關係事務者,主管機關得遴聘為仲裁人: 一、曾任或現任國內、外仲裁機構仲裁事件之仲裁人。 二、曾任或現任法官、檢察官五年以上。 三、律師及其他依法具有專門執業及技術執業資格人員五年以上。 四、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校院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五年以上。 五、曾任政府機關九職等以上之行政職務五年以上。
一、獨任仲裁人因以一人決定仲裁判斷之結果,對於勞資雙方之權益影響重大,因之 ,獨任仲裁人之經驗須有高標準之要求。 二、獨任仲裁人資格要求部份應具法律上專業、專門技術或處理勞資事務一定年資之 工作經驗等。 三、為確使勞資雙方對政府設置之仲裁機制信任,勞資爭議紛爭之仲裁處理,現職行 政人員不宜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