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事業單位應本於誠信原則申請訓練補助,對所提出之文件、資料內
容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事業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除依下列規定辦
理外,並得追繳已撥付之訓練補助:
(一)訓練課程實際到訓人數未達第十二點第四項最低人數,該次課程
之訓練費用不予補助。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二)未依時限登錄或回報之課程,該次課程之訓練費用不予補助。
(三)未經分署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內容,或未依核定之訓練
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該次課程之訓練費用不予補助。
(四)未配合本署或分署之行政作業,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減少百分之二十訓練費用補助額度。
(五)未協助參訓勞工申請訓練津貼,減少百分之二十訓練費用補助額
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