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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就業讚計畫 (民國 106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18
十八、辦訓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本署所屬各分署於事實發現後一年內得
      不將其課程公告於台灣就業通網站;已公告而未開訓之課程,應予
      撤銷:
  (一)招生廣告內容不實,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二)推銷非公告範疇之課程,且青年付款後,致其權益受損者。
  (三)受訓地點、內容及時間等異動,且辦訓單位未主動通知本署所屬
        各分署,經書面通知改善未果累計達三次者。
  (四)妨礙、拒絕接受定期或不定期訓練訪視,經限期改善仍不配合者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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