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測驗試場應遴聘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經試務管理機構訓練合格者 擔任管理職類結訓電腦測驗監場人員: (一)各機關(構)委任官等或相當委任官等以上之人員。 (二)公、私立學校現職教師或職員。 (三)經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講習合格之在職監場人員。 試務管理機構應將前項監場人員名單送本部備查;註銷時,亦同。 第一項監場人員任職每滿三年,應重新參加試務管理機構辦理之人 員講習,始得再擔任監場人員;於任職後一年內未實際執行管理職 類結訓電腦測驗監場工作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