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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安心專案計畫 (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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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申請機關應於計畫執行期間,每三個月檢送執行成果報告至本會備
      查。
      前項成果報告,應依各核定工作項目分別填寫實際執行量化數據,
      並於未達預期效益百分之八十,填具原因說明之。
      本會之審查程序,準用第七點至第九點之程序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