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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第 1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委託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專業認證機構辦理下年度認證業務,
應於當年度十月前公告受理申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
一、依據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訂定認證委託事宜。
二、配合認證業務委託事項之審查及委託契約簽定相關事宜之作業期程,規定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下年度委託認證事項,應於當年度十月前公告之,以確保年度委託作
    業順遂。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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