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本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單位得會同相關單位派員實地 查核、電話抽查及評鑑實際執行情形,必要時得查對相關資料,用 人單位及津貼領取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查核方式,依就業促進津貼及相關僱用補助查核計畫、職業訓 練計畫訪查作業規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