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競賽成績經裁判人員評定,並確認無誤後,應在參賽選手總評分表 簽名,連同原始評分表、優缺點建議表、優勝選手成品說明表及選 手名冊等資料,由裁判長於規定時間前送交大會登錄造冊。 競賽成績經送交大會後,裁判人員不得再提修改或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