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裁判須知 (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訂定)
18
十八、競賽成績經裁判人員評定,並確認無誤後,應在參賽選手總評分表
      簽名,連同原始評分表、優缺點建議表、優勝選手成品說明表及選
      手名冊等資料,由裁判長於規定時間前送交大會登錄造冊。
      競賽成績經送交大會後,裁判人員不得再提修改或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