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用人單位如遇僱用人員離職,須辦理人員更換、遞補,並應於僱用 人員異動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向協辦機關通報。 協辦機關就前項所通報之離職員額依規定及缺額人數需求辦理推介 作業。 如有人員離職一個月以上仍未完成遞補,協辦機關不得繼續就該名 額進行推介,並即終止該名額協助之用人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