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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安心專案計畫作業手冊 (民國 102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18
十八、用人單位如遇僱用人員離職,須辦理人員更換、遞補,並應於僱用
      人員異動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向協辦機關通報。
      協辦機關就前項所通報之離職員額依規定及缺額人數需求辦理推介
      作業。
      如有人員離職一個月以上仍未完成遞補,協辦機關不得繼續就該名
      額進行推介,並即終止該名額協助之用人費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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