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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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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地方政府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確實執行;遇
      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無法執行時,應詳述理由,報分署核准後
      始得變更計畫。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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