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安全產品之品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使用他人之產品商標或廠商名稱。但經授權使用者,不在此限。 二、不得與其他廠商之宣告安全產品品名相同,或涉有仿冒、暗示或影射 情事。 三、不得有虛偽、誇大或使人對宣告安全產品之安全效能產生不當聯想或 混淆。 四、不得夾雜外文或數字。但具直接意義者,不在此限。 五、不得有其他不適合為宣告安全產品名稱之情形。 宣告安全產品品名相同或近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商標、廠商名稱或其 他可資辨別名稱之順位認定之。 已登錄之宣告安全產品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除應自負法律責任外,中央主 管機關並得通知其補正或重新審查核定之。
基於宣告安全產品之資訊申報作業係由申報者自主填報,為避免申報者藉由中央主管 機關指定網站進行產品不實或誇大廣告或商業惡性競爭之不當行為,爰參酌「醫療器 材查證登記審查準則」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明列宣告安全產品品名應符合之限制條件 及中央主管機關發現違反規定之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