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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型式檢定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18
十八、以詐欺或虛偽不實之方法取得型式檢定合格者,檢定機構應撤銷其
      型式檢定合格及限期繳回證明書,並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其有涉及
      刑責者,應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