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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型式檢定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3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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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以詐欺或虛偽不實之方法取得檢定合格者,檢定機構應撤銷其檢定
      合格及限期繳回證明書,並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其有涉及刑責者,
      應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