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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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瞭解顧問服務機構提供事業單位專業服務之實況,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要求顧問服
務機構應檢具年度業務報告書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且參照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
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明定其報告書應自行保存十年。
- 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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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基於實務,簡化行政作業,爰修正第一項顧問機構之年度業務報告書無須檢送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將第二項之保存期限移列第一項合併規定。至該保存期限之
計算,應於該年度業務報告完成後,至少保存十年,如一百十一年度之業務報告
,於一百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完成,其保存時間為自一百十二年二月一日至一百
二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該報告之保存,無論以電子資料或紙本保存,均符合
規定。
三、配合第一項修正,且為利日後監督管理,確認顧問機構是否依規定辦理,爰參考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管理手冊規範,修正第二項規定,明定年度業務報告書應
涵蓋之事項。
四、餘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