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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18 條
運作者歇業,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工商登記等證明文件時
,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於知悉前項情形時,應廢止其許可。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運作者申請歇業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工商登記等證明文件時,其許可
文件應一併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