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部得視情節輕重於二年內不予補助: (一)經抽查協商、查訪或入廠調處案件有偽造不實、虛報件數或一案 數報。 (二)經抽查未依前點保存原始紀錄或非因不可抗力而遺失。 (三)未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保守秘密。 (四)其他違反本法或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