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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鼓勵國民從事農業工作就業獎勵試辦計畫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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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試辦計畫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支應,並得視經費額度調
      整公告補助或津貼之發給或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