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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執行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9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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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地方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本法第八條之義務,並督促事
      業單位派請專人聯繫相關就業服務人員進駐事宜,以排定時間,供
      勞工接受就業服務人員之個別協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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