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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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定明世代合作推動方式,引導雇主於職場推動世代合作之工作方式:
(一)人才培育型係運用中高齡或高齡資深員工的高度知識、技術及實務經驗,引領
青年或不同世代員工從做中學、學中做,以傳授專業知識,及活用工作現場技
術指導、師徒制訓練等,培養潛力人才。
(二)工作分享型由中高齡或高齡資深員工與青年或不同世代員工兩人或兩人以上共
同負責一項工作任務,透過兩人工作時間分割、或業務內容分割完成工作,在
任務上兩人是互補依存和共同承擔的工作夥伴。然為強化知識與技術傳承,兩
人工作時間有一定程度的重疊與交接。
(三)互為導師型指運用中高齡或高齡資深員工的知識與實務經驗,結合青年或不同
世代員工新構想、意見甚至新技術,雙方互為導師,幫助提升事業單位營運效
率或績效。
(四)能力互補型指運用不同世代特質、能力與經驗,協調世代間能力上的搭配,在
工作職場中配合默契,相互補充,以完成工作任務。
二、為協助雇主積極辦理世代合作,提升世代合作之效益,爰於第二項定明主管機關
得視雇主需求提供諮詢與輔導,必要時亦得徵詢專家學者或具實務經驗工作者專
業建議或至現場提供雇主實地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