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申請者應於所提補助項目執行完畢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並本
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向分署申請
補助撥款並辦理核銷;核銷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
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一)核准函影本。
(二)領據正本(附件七)。
(三)成果報告正本(附件八,個人申請者免附)。
(四)投保就業相關證明(於申請時已檢附者免附)。
(五)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正本(附件九)。
(六)原始憑證正本。
前項所定應備文件未備齊,經分署通知補正者,應於十四日內補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