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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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考現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補助各醫療院所及相關團體辦理職能復健之執行情
形,每年約有二十五個單位提供約六百名勞工生理或心理強化訓練服務,為提高
服務量能,爰於第一項定明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應達成之年度基本服務需求。職能
復健專業機構應以個案管理模式,服務機構內職業災害勞工、提供職業災害勞工
生理心理強化訓練達成一定服務量次,年度基本服務量計算方式,以當年度開案
服務計算之,並統計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花東或離島地區職能復健機構因醫療資源相對於其他地區較為不足,該地區認可
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服務量能,恐不易達成第一項所定條件,爰於第二項但書定
明屬花東或離島地區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得按該地區服務需求,等比率酌減年
度基本服務量,酌減比率之計算方式,另定之。
-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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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服務包括職業災害勞工篩檢追蹤、重建服務計畫開案服
務、重建服務計畫評估及職能復健服務介入,為促使職業災害勞工醫療穩定後得
重返職場,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應按職業災害勞工之身心狀況及需要積極提供
職能復健服務介入,包含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復工計畫建議報告、生理心理強化訓
練、輔助設施評估、職務再設計及輔具評估,爰修正放寬得計入基本服務量之服
務項目。第一項件次係按服務人數計算,提供同一人多項服務時僅得被計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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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