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婦女受僱同一雇主,每滿九十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應向原求職登 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受僱期間再就業獎勵,並應檢附下列文 件: (一)再就業獎勵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或居留證明文件之影本。 (三)工資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其他經勞發署規定之文件。 婦女每次申請再就業獎勵,受僱期間未滿九十日者,按受僱期間月 數,請領再就業獎勵,一個月以三十日計,未滿三十日不予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