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婦女受僱同一雇主,於受僱期間滿九十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得向 原求職登記發給推介卡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再就業獎勵,並應 檢附下列文件: (一)再就業獎勵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或居留證明文件之影本。 (三)工資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同意代為查詢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委託 書。 (六)其他經發展署規定之文件。 婦女未檢齊前項規定文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屆 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