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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壯世代就業促進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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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職場支持輔導費,依雇主僱用年資未滿一年之壯世代勞工人數計算
      ,每連續僱用滿三十日,每人補助雇主三千元,未滿三十日部分不
      予補助;同一雇主每年最高核發三十萬元。
      每一雇主申請職場支持輔導費之補助人數,以其第一次申請日前最
      近一個月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不足一人者以一人
      計。但勞工數為十人以下者,最多補助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