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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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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參訓勞工及事業單位應依核定課程內容完成訓練,始予核發訓練津
      貼及訓練費用補助。
      參訓勞工及事業單位應本於誠信原則申請訓練津貼及訓練費用補助
      ,參訓勞工及事業單位對所提出之文件、資料內容真實性負責,有
      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參訓勞工及事業單位於訓練期間及結訓後應配合勞發署或分署辦理
      之不預告訪視、訪談或視訊查核,必要時參訓勞工、工作人員及講
      師等應配合出示證明文件,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